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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校园安全 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
  草案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依法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草案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建造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与义务教育学校保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距离: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加油站、高压电线和废弃物品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者设施;其他可能影响义务教育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草案要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及时予以鉴定;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对于群众关心的校园周边安全问题,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义务教育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针对此前发生的一些校园安全事故,草案特别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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