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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法修改 剑指四大焦点
· 政府“埋单”保障“免费”义务教育
· 经费预算向农村倾斜 禁止划分重点学校
· 校园安全 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
· 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孩子一视同仁 可在父母打工地就近免试入学
· 不得体罚侮辱学生 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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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不得体罚侮辱学生 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草案明确了对教师的要求,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

  草案同时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但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者徒刑并且不适用缓刑的除外。

  加强教师管理是草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或者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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