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李苗 编辑 李雅南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的投资信心与繁荣发展,要通过法律规范来保障。近年来,我国持续强化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颁布,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都在不断夯实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法治基础。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意见》要求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并提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总体要求和三十一条具体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则明确指出,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将得到有效发挥。
法治在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崭新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提供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欲筑室者,先治其基。坚实的法治保障是最有效、最根本的保障,是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的重要一环。促进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其根本路径还是要靠法治。
首先,依靠法治确保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地位。一是通过宪法以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肯定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还是共产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二是肯定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在政治、经济、社会、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三是肯定民营经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以及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的作用。依靠法治的力量,才能正本清源、批驳谬误、打消顾虑,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其次,依靠法治确保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只有法治,才能真正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的各项权益。通过科学立法、规范执法、公正司法,防止和纠正对民营企业家财产所有权、人身自由权、自由经营权的侵犯;依靠法治,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依靠法治,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机制,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依靠法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的保护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再次,依靠法治构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所需要的营商环境,重点是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法治是营商环境的主要内容。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以法治为核心展开的。法治是其他营商环境的基本保障。只有法治才能帮助市场形成良性、稳定、高效的体制机制条件,才能保证企业等市场主体拥有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就营商环境而言,法治既是目的,也是手段。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相辅相成,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包含。法治化以市场化、国际化为基础和条件,同时又是市场化、国际化的重要保证。
最后,只有依靠法治,才能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要求民营经济主体践行新的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只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民营经济才能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庭财产分离;构建风险预警机制,帮助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只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民营经济才能提高新质生产力。一方面,加强学习,全面提高决策者、管理者、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加大科研投入,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具、新能源、新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新产业、新集群、新结构、新经济。只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民营经济才能具有国际视野,应对国际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妥善应对和处理诸如“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长臂管辖”背景下的国际经济纠纷。
以法治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路径
法治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必须尽快理清战略思路、调整经济布局。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我们既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又要尽快完成“两个转变”,一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保护转变为全方位的大力支持;二是由多头政策激励转变为系统法治规范。
首先,加强立法,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为民营经济发展全面保驾护航。2024年2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家代表和专家学者对立法的意见建议,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强调尽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就立法层面而言,虽然宪法修正案明确肯定了民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并且也先后出台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民法典等法律,但这与社会主义法治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所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其次,规范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为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当前,民营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不能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不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不能同等地受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保护,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存在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现象。所以,在执法层面,必须确保行政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一方面,要规范执法部门的权限,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另一方面,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对民营经济的检查程序和方式,合理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查处滥用行政职权干涉民营经济的合法经营,建立健全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机制。
再次,公正司法,健全公正司法的体制机制,确保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司法是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后底线。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范刑事执法随意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清、罪与非罪不清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禁有罪推定;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
【作者单位:中共海南省委党校;作者系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