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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理论周刊

积极开展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挥好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积极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决策部署情况开展民主监督。党的二十大作出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机制的重要部署。新时代新征程,开展好政协民主监督,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紧紧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大局,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聚焦协商式监督,努力提高监督实效。

  坚持与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相契合,充分发挥政协“协商式监督”的特色优势

  准确把握性质定位,是做好所有政协工作的关键所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这一重要论断,把协商民主优势和民主监督特点结合起来,彰显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和优势作用。“协商式监督”的定位,决定了政协民主监督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建设性。政协民主监督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作为一种“监督”,拥有强大政治影响力。人民政协位置相对超脱,监督所揭示的问题和不足更具客观性,所提的意见建议更具建设性,容易为被监督者所接受。工作中,要把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推动问题解决贯穿监督全过程,“把脉问诊”找问题,“对症下药”开良方。二是包容性。政协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协商说理、沟通对话的方式进行的,靠的是平等协商的民主精神、切中要害的真知灼见、以理服人的方式方法,体现的是包容性的政治价值取向。工作中,要坚持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开展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理性而不偏执的批评,使监督更好地表达各种利益诉求,更有利于党政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三是聚识性。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源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互相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是以团结为前提的一种民主形式,体现了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制度效能。工作中,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围绕中心工作,在参与中支持,在支持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使监督过程不仅仅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同时也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

  坚持与党委政府工作相衔接,切实加强党对政协民主监督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选择,是成立政协时的初心所在,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只有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动争取和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切实加强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才能监督在关键处,更好发挥效能。要完善监督议题提出机制。《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制度”,政协章程规定“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监督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从制度上明确了重点民主监督议题必须纳入党政工作轨道。实践中,可采用党委和政府交办、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等方式确定重点监督议题,实现与党委中心工作同向同行、同频共振。要完善知情明政机制。知情明政是政协建言立论的基础,也是民主监督的必要环节。实践中,应坚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政协会议上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党委政府分管同志在政协重要协商会议上通报情况和有关部门通报重要情况等制度,落实党政部门同政协专委会对口联系制度。党委政府召开重要会议、组织重要活动,可视情邀请相关政协委员参加。也可通过组织委员培训、阅读文件、参与调研视察等途径,保障委员更多知情权。要完善监督成果落实反馈机制。政协民主监督强调“监督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不是意味着党政部门必须采纳委员的监督意见,而是要采取不同形式予以反馈,以此表达对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认同和拥护,对政协这个政治组织的重视,以及对广大委员辛勤付出的尊重。实践中,应推动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监督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办法,完善政协与党政部门联合督促检查监督意见落实情况的机制,探索将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纳入对部门(单位)的考核体系。

  坚持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相一致,切实体现人民政协为人民的价值追求

  政协民主监督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能够保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政议政,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必须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把民主协商贯穿于监督活动始终,彰显“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人民民主真谛。要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政协委员是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代表了所产生、所联系、所代表的界别群众的利益。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过程就是为各界群众“代言”的过程,就是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要增强委员责任担当,坚守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情怀,鼓励委员主动参与到各项监督活动中,以委员的有为展现政协的作为,更好彰显人民政协的制度效能。要扩大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民主监督本质上是人民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要不断创新扩大群众有序参与的方式方法,拓宽更多方便群众参与的渠道。加强对政协组织的、百姓关心的监督事项推进情况的宣传,让公众了解和支持政协民主监督。要致力推动民生福祉改善。“民生无小事”。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开展民主监督,本身就包含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解决落实情况的监督。实践中,要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民生改善作为重要着力点,聚焦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事关共同富裕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多建惠民之言、多谋利民之策,助推民生问题落地解决。

  坚持与常态化履职相结合,在政协履职活动中增加监督性内容比重

  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不要单纯追求监督形式的创新求变。除专项监督外,需要把民主监督寓于各项职能履行和工作推进中,在经常性履职活动中赋予更多的监督元素。要发挥协商会议作用。注重“协商+监督”,在各种协商活动中增加民主监督的内容,充分利用好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平台,通过协商纪要、大会发言、分组联组讨论等形式,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监督性的意见建议。也可以探索“先协商、后监督”的方式,把协商建言成果转化为民主监督的议题。要发挥提案作用。随着人民政协工作的发展,提案工作已逐步成为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要确保立案提案中有一定比例的监督性提案,在政协重点提案中增加民主监督性提案的比重,通过举行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视察调研、走访、报送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加强督促办理,做好提案办理评议。要发挥社情民意信息作用。进一步拓宽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途径,畅通社情民意信息的反映渠道,密切关注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反映其他渠道不易反映、难以获得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反映那些不适宜公开又事关决策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要发挥视察、调研作用。在视察、调研中,应根据主题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批评和建议,在形成的视察、调研报告中注重反映有关问题和建议,推动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坚持与其他监督形式相协同,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形成有效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委(党组)要发挥主导作用,统筹推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建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其他监督形式协同配合、协调贯通的工作机制,既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更好地发挥政协民主监督效能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加强同党内监督的贯通协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可探索政协组织同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畅通的衔接协作机制,在执纪执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评议等方面加强协同配合,通过聘任政协委员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机关效能监督员,联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项调研视察,协同开展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机关作风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更好地发挥监督合力。要加强同人大监督的贯通协同。人大监督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刚性监督,而政协民主监督更多的是柔性监督,有机结合能够优势互补。可建立人民政协同人大常委会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协作机制,加强与人大的合作调研和视察,把政协委员的意见、批评转化为人大的建议或议案,促进两类监督的有效结合。要加强同新闻舆论监督的贯通协同。舆论监督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宽等优势,政协民主监督与之贯通结合,不仅能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还能扩大民主监督社会影响。可加强同新闻媒体合作,通过合办专刊、专栏、专题节目等,提升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也可通过融媒体平台构建联动合作机制,在“跨界合作”中开辟监督新渠道。要加强同群众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完善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通过定期走访、结对联系、座谈调研、委员接待日等经常性工作,及时收集和反映各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而使政协民主监督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群众诉求、反映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

  【作者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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