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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理论周刊

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体制的沿革路径

  自建党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高度重视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四大修订的党章首次明确规定要在学校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即“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其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从此,学校成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之一。始终重视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成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着党能否在教育工作领域巩固领导地位和执政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初等学校”内部由政治上进步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组成校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1952年,教育部出台了《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小学暂行规程(草案)》,首次提出中小学校要施行“校长责任制”,校长担任校务会议主席。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规定,一切教育行政机关和一切学校,应该受党委的领导,要求各级党委输送一批干部到教育机关和学校中去。1963年,中共中央印发《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再一次明确了校长行政负责人的定位,同时规定党的领导是办好学校的根本保证,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的责任在于“保证和监督”。1978年,教育部出台《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要求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包括加强党对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各层次教育领域的领导,牢牢把握党对教育工作各个方面的领导权,推进我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以党内规范性文件方式为加强党对中小学校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提供制度保障。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党对基础教育全面领导的根本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党对高等院校采取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探索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把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从高等院校向中小学校党建领导体制的延伸。

  基于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共同特点和现实差异,中小学校采取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与高校采取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高等院校因为党员数量相对较多,按照相关党内法规规定应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党委)。党委是大学的最高领导机构,校长必须对党委负责。中小学校的党员数量不一,其党组织名称和设置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党委、有的是党总支、有的是党支部。目前,中小学校一般采取书记与校长“一肩挑”领导体制,化解了此前实行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下党组织在学校行政管理体系下难以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的难题。基于此,中小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表述为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没有采取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表述方式。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办好教育的根本保证。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是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是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学校治理、提高中小学治理能力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举措。在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领导体制下,书记与校长“一肩挑”模式强化了党对基础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更有利于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一肩挑”模式把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嵌入”中小学校行政管理中,校长以学校的法人代表、行政管理主要负责人身份与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合而为一,实现了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行使和运作学校管理权,从而将党对中小学教育的全面领导精神贯彻落实到位,全面提升新时代中小学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于当前中小学校新领导体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聚焦于中小学校全面提升基础教育管理水平这一中心任务,履行书记和校长“一肩挑”的“一岗双责”职责,不断健全和完善“一肩挑”模式下中小学校党建领导体制和学校法人治理体系,确保实现“全面领导”和“全面负责”的衔接贯通。

  【作者为北京市第一O一中学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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