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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理论周刊

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之基

  党的二十大报告多次提到“法治”,首次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专章论述、作出专门部署,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性、真理性和开创性,为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之基明确了新蓝图。

  更好发挥法治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法治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有着十分紧密的内在逻辑关联:一方面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另一方面是轨道与目标的关系,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在法治轨道上建成,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乎党执政兴国,关乎人民幸福安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

  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基础性保障地位,具有深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制度逻辑和实践逻辑。在历史逻辑层面,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由于法治建设的基础供给不足,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在理论逻辑层面,对于现代国家而言,运用法治思维、推动良法善治是基本治理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制度逻辑和实践逻辑层面,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所精辟阐述的9个字——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奠定国家制度之根本,夯实国家治理之基石;法律作为确认、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准绳,对于全社会成员的行为和活动具有“稳预期”的重要作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这个维度的经典演绎;面对“两个大局”,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与时俱进的良法善治方能“利长远”,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专章部署法治建设时充分突出了“全面性”,尤其表现在以下三个互相关联的“全面”: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三个“全面”,实际上分别对应了法治建设本体的全面性,以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性以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的全面性。

  一是法治建设本体的全面性。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抓住法治政府建设这一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守牢公正司法这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二是以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性。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意味着法治要对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要在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将法治作为基本轨道和基本治理方式;发挥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独特功能,妥善处理和平衡好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各对重要关系、各种价值立场。

  三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的全面性。二十大报告多处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性,如“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既是二十大报告中法治篇章的重要内容,更是贯穿报告全文的一项基本要求。

  在“两个先行”中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示范区建设

  浙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萌发地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实践地。2006年,在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的主持下,省委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战略部署,率先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在省域层面的探索。16年来,历届省委、省政府一张蓝图绘到底,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将“着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浙江法治浙江”作为推进“两个先行”的主要任务之一。

  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浙江努力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提供了新的指引。要继续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提高各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完善架构完整、目标量化、管理闭环的法治建设体系,构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法规规章体系,纵深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质效和公信力,构建严密法治监督体系,深化诉源治理,高水平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总之,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努力建成与“两个先行”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浙江方案。

  【作者为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智库建设和舆情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浙江日报 理论周刊 00006 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之基 2022-11-14 浙江日报2022-11-1400005 2 2022年11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