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法律有温度,
用心“矫”出“正能量”
沈思佳
近日,德清县检察院办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督案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全省首例社区服刑人员因重大立功而获得减刑的案件。近年来,德清县检察院通过召开听证会、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活动等方式,打开了德清检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新局面。
据了解,2019年11月12日,德清县春晖社区服务站门口正在施工的热熔划线工程车突然起火,车上的7个液化煤气罐瞬间成了危险的“炸弹”。正在附近参加公益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发现起火情况后,不顾个人安危,迅速冲上前灭火,成功排除一起重大火灾爆炸险情。
经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后,德清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对王某进行调查核实,随后向德清县公安局发出举荐书,经确认后,德清县社区矫正机构启动对王某的减刑程序。为确保刑罚执行依法公开公正,该院召开了王某减刑公开听证会,让社会公众参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得到了一致赞同。后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王某被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并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德清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帮助矫正对象改过自新,王某成功减刑的案例展现了社会正能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温度。
此外,德清县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规范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工作办法(试行)》,依法为社区矫正对象跨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司法支持。同时,为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在跨市县活动期间的“脱管漏管”,该院积极督促社区矫正机构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
据悉,德清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牵头会商等方式,督促公安机关在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后3日内书面告知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等事项,填补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无法第一时间知晓社区矫正对象再违法犯罪的监督空白区。在该院的一系列举措下,县域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彰显了检察机关担当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决心,有力助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和基层社会现代化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