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