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