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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宣判首例高空抛物罪

  本报上虞3月19日电 (记者 钱祎 朱银燕 通讯员 李若纯 朱金波) 3月19日,由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韩某高空抛物案,法院经审理后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浙江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高空抛物罪案。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3月11日上午,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韩某为贪图方便,在其承揽的上虞区某开放式小区3楼,将部分拆卸后的板材等建筑垃圾从窗口直接抛掷到地面,且现场未设置警戒线和提示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紧密协作,充分运用政法一体化协作机制,围绕新罪名的构成要件,从如何锁定行为人、如何明确行为危害性等方面开展调查取证。3月18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韩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当天,该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韩某提起公诉。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完成法院审理,全流程仅用时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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