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四种形态” 构建责任共同体
胡 克 徐震震
“我们结合对方态度、综合表现、纪法有关规定,准确掌握‘四种形态’转化条件,科学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分类处置102人。”日前,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纪委负责人谈起工作时说。
今年以来,台州市纪委监委坚持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四个责任”同向发力,构建“责任共同体”,在明确政策界限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为用好第一种形态,台州市纪委监委建立责任清单、约谈清单、措施清单,画出落实第一种形态的责任“路径图”,使主体责任人落实第一种形态有据可依。通过明确约谈的原则、主体、种类、方式、程序和纪律要求等,重点解决各级党委运用第一种形态缺乏抓手的问题。
用好“四种形态”,要求各级党委主动担负起主体责任,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形成管党治党的鲜明导向和浓厚氛围。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将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待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要运用轻处分、重处分、职务调整等多种方式处理,使每名党员都处在纪律约束之下。为此,台州市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与组织部门建立移送机制。办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被审查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的;妨碍案件调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有证据证明被审查调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可根据情况建议组织部门进行停职、调整职务、免职处理。
充分运用“四种形态”的政策策略,要在过程的精准和结果的高质量上下功夫,通过精准的政治把握、政策策略、思想政治工作,精准地使用不同处置方式。台州市坚持既严厉惩治,又顺应民心民意,同时鼓励干部担当作为这一原则,今年全市运用第一和第二种形态处理占比91.2%,运用第三种形态占比4.2%,运用第四种形态占比4.6%,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