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9月起实施
通讯员 苏晓康 魏晶琦
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20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据悉,浙江省已发现的应税资源(包括矿产和盐),对应《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的71个税目。其中钨、钼、中重稀土按《资源税法》规定的固定税率征收。根据《资源税法》授权,《决定》规定,对除此之外的68个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浙江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目中,地热和其他黏土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对石灰岩和砂石实行从价计征为主,对自用或者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砂石部分保留从量计征。
同时,《决定》规定,根据《资源税法》授权,对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损失的当月起一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开采销售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减半征收资源税;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此次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确定是省人民政府根据《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统筹考虑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资源税纳税人负担等因素,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后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通讯员 苏晓康 魏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