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耕地占用税
浙报制图:孟耘竹
征税对象
2
纳税人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耕地占用税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税法规定我省的平均税额为30元)。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图解耕地占用税
浙报制图:孟耘竹
征税范围
3
计税依据
4
适用税额
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
纳税期限
7
减税、免税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