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了解该政府规章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浙江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对该政府规章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订出台《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答:2006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颁布了《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该政府规章施行以来,在遏制建设项目无序占用水域、保护水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域保护和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水域保护规划落地难、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监管难等,一些地方将占用的水域作为土地指标来管理,将收费作为水域占用补偿的主要手段。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水域是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主要载体与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生态系统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更好地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发挥应有的水域功能,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非常有必要制订《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保障我省水域健康永续发展。
问:《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对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创设了哪些主要的制度?
答:《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的制订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治水方针为指导,在制订过程中认真总结历年来我省水域保护管理的实践经验及存在问题,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以“行业强监管”为主要目标,确保河湖库塘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主要突出了四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是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各级政府为水域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各级河(湖)长在水域保护中的职责,将水域保护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生态建设、河(湖)长制考核评价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二是强化规划约束。《办法》规定,水域保护规划要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围和水域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水面率。围绕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顺应“多规合一”的改革趋势,强调了水域保护规划与区域发展规划的衔接,规定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规定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三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管体系。规定实行以属地为主的分级监管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水域管理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水域状况进行健康评估,提出保护措施。四是完善了水域占用制度。规定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要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通畅、损害生态环境,要按照“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的原则,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并实施“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问:社会公众在水域保护方面可以做哪些事情?
答:保护水域,人人有责。我们每个人都要爱惜身边赖以生存的每一片水域,要积极参与爱护水域、保护水域的每一项活动,保持水域环境整洁。不随意侵占水域搭建违章建筑,不随意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不随意向河道、水塘等倾倒生活垃圾、排放污水,杜绝随意截断、堵塞河道等行为。凡是发现水域占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该水域的河(湖)长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