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丽水市南明湖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丽水市南明湖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丽水市南明湖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