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