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
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文件摘要)
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实施细则规定了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鼓励。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对应当问责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岗双责”,“一岗”是指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既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激发党政领导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为加快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职责
2
考核考察
3
附则
6
褒扬激励
4
责任追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