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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实践

尹华广

  “枫桥经验”与法治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枫桥经验”已经发展到了法治化阶段,这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更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同时,法治化为深化“枫桥经验”、创新“枫桥经验”提供了方向与路径。在现阶段,“枫桥经验”法治化的实践主要表现为:

  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探索推广调解法治化。这可总结为:调解主体法治化,在调解人员的构成中必须有法律专业人员或法学专家担任调解员。调解依据法治化,矛盾纠纷必须在法律的前提下、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调解。调解手段法治化,对疑难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调解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听取专职律师、法学专家及法院法官专业、权威的意见。调解结果法治化,一般而言,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分期付款的案件、标的额特别大的案件等,只要没有当场履行的,就劝导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实行法律专业人员下基层。诸暨市公安局枫桥公安派出所在六个村(居)之间设立“警务中心”,在每个村(居)聘请“协警员”,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做出处理决策。每八个村(居)共同聘请一名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当村(居)有重大法律事务或法律纠纷时,必须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枫桥法庭、检察室、司法所在重点村设立联络站,对村中“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治保员等进行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纠纷协助其解决。

  基层政法部门积极参与地方基层社会治理。以诸暨市人民法院枫桥法庭为例,它积极参与地方基层社会治理,切实发挥了人民法庭桥梁纽带和司法保障作用。枫桥法庭在这方面的主要做法是:为基层其他机构组织化解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对基层各类调解组织给予引导,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地方治理。

  以乡规民约促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乡规民约是浙江法治型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枫桥经验”在新时期内容创新的重要方面。“枫桥经验”产生于枫桥,而又不限于枫桥。以乡规民约促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方面,绍兴市柯桥区的“夏履程序”、新昌县的“乡村典章”和嵊州市的“八郑规程”是典型。

  从以上做法可以看出,要在实践中实现“枫桥经验”法治化,就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相结合;坚持专业政法队伍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坚持法律与道德在基层相结合;坚持实体与程序相结合。


浙江日报 专版 00011 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实践 2018-09-10 浙江日报2018-09-1000007 2 2018年09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