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湖州市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