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一农民以公益劳动折抵民事赔偿
巡山百日抵万元赔偿
记者 于山 通讯员 朱聪颖 柴禾
本报衢州7月16日电 (记者 于山 通讯员 朱聪颖 柴禾) “天气炎热,大家要小心用火。”7月16日早晨,在衢州市衢江区举村乡翁源村,沙哑的衢江土话通过扩音器从村头远远传来。身穿旧迷彩外套,戴着护林员红袖章的朱达生出现在了村道上,边走边作防火宣传。
这里是和遂昌县交界的山区,朱达生是一名缓刑在家的服刑人员,他犯了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要承担1万元的民事赔偿。当地检察院、法院和林业部门决定让他用公益劳动折抵赔偿。
翁源村位于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深处,境内植被丰富,物种繁多,其中发现脊椎动物240种,有20多种是国家Ⅱ级以上保护动物。1年前,朱达生在自己的田里和周边山上安放了11个捕兽夹,夹死了2只“野山鸡”并带回家中,直到执法人员找上门才知道犯了事。2只“野山鸡”被鉴定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白鹇,核定价值1万元,最后,朱达生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同时要支付1万元民事赔偿。这是浙江范围内审结的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考虑到朱达生的家庭情况,衢江检察院与法院、林业部门沟通协调,决定以生态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履行赔偿义务。朱达生可以通过巡山、参加村里的工作、现身说法公益宣传等折抵罚款,由村干部负责监督。劳动一天折抵100元,朱达生只要做满100天就能抵消1万元的民事赔偿。目前,他已累计公益劳动18天。
自2017年7月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衢州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坚持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等责任承担与认罪认罚从宽相结合,将生态赔偿修复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到今年6月底,衢州两级检察院已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8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