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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民 点赞知错即改

  法律面前,只有公正公平的标准,没有官方民间的区别;只有违法与否的界定,没有法治权利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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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松

  杭州市民潘洪斌的一封信,惊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促使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一项地方法规的修改列入了2017年的立法工作。这项法规,正是施行多年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正是潘洪斌写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让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而作出决定,委托专家学者对本届人大任期内制定的全部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

  风起于青萍之末。2015年10月10日,市民潘洪斌骑着一辆车牌号为“南浔C2”开头的电动自行车,途经环城北路莫干山路口时,被拱墅区交警大队民警以“实施驾驶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为由,将电动自行车扣留。潘洪斌不服,随后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交警部门依据地方法规,对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采取扣车处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限度。

  然而法院认为,《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设定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未违反上位法规定;潘洪斌驾驶的这辆南浔牌号电动车进入限行区域,拱墅交警大队采取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依法合法。

  较真的杭州市民潘洪斌,写了封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告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于是便有了一位杭州市民惊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辆电动自行车撬动整个杭州地方性法规全面审查。

  公允地说,把潘洪斌这辆电动自行车扣下来的执法民警也是较真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法,依法执法,职守使然。但遗憾的是,《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交警部门可以作出扣留非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显然与我国的《行政强制法》产生了冲突。

  常识性的法律依据,能够在基层执法机关成为“盲点”,可能很大原因不是缺乏法律常识,而是太在乎服务权力的“常识”。这是“情商”大于“知商”和“智商”的情况下,时常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

  潘洪斌诉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想要的已经不只是一辆电动自行车,而是法治社会的健康秩序。同样,全国人大常委会、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把这个市民的个人诉求、把这一个案当成可能存在立法问题的“普遍案例”,继而举一反三,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审查。它告诉整个社会这样一个简单、清晰的道理:法律面前,只有公正公平的标准,没有官方民间的区别;只有违法与否的界定,没有法治权利的倾斜。

  一辆电动自行车,骑行在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不能骑行的路段,然后被交警罚了、扣了,这在许多人眼里,简直属于“屁大点事儿”;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看来,是事关重大、不可不察的事;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看来,是必须举一反三、全面审查的事。它告诉社会,立法无小事,执法是大事。哪一个环节不较真,都有可能伤害社会,伤害公民的权利。

  一封信引发一连串“较真”,带给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的思考是全方位的。修改一条不符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容易,改进一个公正公平的法治姿势,需要所有的法律机构,能够真正做到只唯法律,不唯其他。


浙江日报 观点 00005 立法为民 点赞知错即改 2017-02-28 浙江日报2017-02-2800008;浙江日报2017-02-2800004 2 2017年02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