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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8版:政治纵深·面孔

民间对日索
赔有法可依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上的责任,一国行为违反国际法上的义务,必须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国家的国际责任包括侵犯他国主权、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等严重国际罪行的责任,也包括损坏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等一般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规定:违反规则的交战当事者,在造成损害时,负有赔偿损害的责任,交战当事者对组成其军队的人员的一切行为负责。

  20世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除了对战胜国作出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赔偿外,还须对因战争直接导致参战国平民及其财产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前者称为“战争赔偿”,后者称为“受害赔偿”。

  进入上世纪80年代,战争国负责向受害国个人赔偿的制度在现代国际法有关国家责任和国际赔偿的立法和实践中进一步得到体现。比如海湾战争结束后,联合国安理会于1991年4月1日通过的关于在海湾地区正式停火决议规定:伊拉克“应负责赔偿因伊拉克非法入侵和占领科威特而对外国政府、国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损害(包括环境的损害和自然资源的损耗)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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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2128130 2 2016年12月0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