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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财税

股权激励技术入股
税收优惠新政出台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大幅降低高层次人才的税负,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将有效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减税负、递延纳税双重优惠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弱,未来经营发展不确定性较大,这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考虑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优惠(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大幅减轻了股权获得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未上市企业吸引科研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原先规定,非上市公司给员工的股权激励,在获得时按“工薪所得”项目依3%~45%税率缴税,员工以后如转让股权时,又要按“财产转让项目”依20%税率缴税。新政出台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员工,在获得时不用缴税,只在转让股权获得增值收益时,按“财产转让”项目依20%税率缴税;这样一来就比原来少缴了一道税,整体税负降低了10~20个百分点,不但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而且解决了原先员工在获得股权时无现金缴税的难题。

  延长股权激励纳税期限

  现行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时,按“工薪所得”项目依3%~4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在转让股票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有效解决员工获得股票时无现金缴税的难题,同时考虑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这次新政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即由6个月内缴纳税款延长至12个月内。

  技术入股环节不用缴税

  对技术入股环节不缴税的优惠政策,原先仅限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这次新政将此项税收优惠扩大到所有企业或个人,即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获得股权时暂不纳税,只在之后转让股权时缴纳所得税;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在税前摊销。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将对科技成果转化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此外,新政明确,对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这将使有限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源,更精准地向创业创新的人群倾斜,真正激发科研人员的创业创新活力。 (陈伟军 步杨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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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新政出台
2016-10-31 2027126 2 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