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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要闻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将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工商、税务、民政、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单位的行政记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有关部门行政记录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

  2.将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二、对《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3.删去第十条。

  4.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5.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由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追缴其骗取的优惠税款和补贴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6.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符合资质的单位”修改为“符合水资源调查评价条件的单位”。

  四、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作出修改

  7.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8.将第九条第八项修改为:“(八)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9.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对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提供法律帮助。”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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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10-01 浙江日报2016-10-0100006 2 2016年10月01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