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指导意见
让“失海”渔民
老有所养
记者 聂伟霞 通讯员 沈中明
本报杭州7月24日讯 (记者聂伟霞 通讯员 沈中明) 近日,记者从省人力社保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3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印发实施。养老新政将惠及全省20余万海洋捕捞渔民。
近年来,随着海洋渔业资源日趋衰竭和渔场修复振兴工作的深入推进,海洋捕捞渔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渔民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不同于农民,尤其对那些“靠海吃海”的渔民来讲,“失海”等同于失业。特别是一些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渔民,在“失海”后找不到合适就业岗位,生活较为困难。
为更好地解决我省海洋捕捞渔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巩固“一打三整治”行动成果,推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积极促进传统渔区转型发展,《指导意见》提出把握依法依规、分类解决和属地负责三项原则,通过加大财政补贴、社会救助力度等手段,提升渔民参保缴费能力,帮助落实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切实解决渔民养老保障问题。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积极拓宽渔民养老保障资金渠道,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加大对生活困难渔民的帮扶力度,建立健全渔民民生保障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针对渔民养老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制约因素,完善渔民民生保障机制,并结合当地实际,妥善处理好先前推进的渔民养老保障工作与省指导意见的衔接,确保政策规范合理、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