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次通报新建商品房库存
全省消化周期为18.3个月
记者 方臻子 通讯员 冉茂翔
本报讯 (记者 方臻子 通讯员 冉茂翔) 日前公布的《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要求建立商品房库存统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首期《全省新建商品房库存情况的通报》在7月13日发布,数据截至时间是今年5月底。
《通报》称,今年,根据中央确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各地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贯彻国家新出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等各项政策要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截至5月底,全省新建商品房可售面积10936.5万平方米,消化周期为18.3个月;新建商品住宅可售面积6010.9万平方米,消化周期为11.8个月。
其中,全省11个设区城市市区新建商品住宅可售面积3075.0万平方米,消化周期平均为9.8个月,各设区城市市区新建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均在15个月以下。
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在20个月以下的共有44个县(市):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象山县、宁海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瑞安市、乐清市、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新昌县、诸暨市、嵊州市、浦江县、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玉环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温岭市、临海市、青田县、云和县、景宁县、庆元县、龙泉市。
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在20个月以上的共有10个县(市):桐庐县、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武义县、磐安县、兰溪市、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
根据《行动方案》要求,2017年,全省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10-16个月的合理水平。同时,还要全面建立商品房供地与库存、价格挂钩的办法,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超过20个月的,或者在售、在建待售及已出让停建商品住宅消化周期超过30个月的市、县(市、区),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原则上暂停新开工各类保障房工程;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小于8个月的市、县(市、区),应及时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