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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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税事项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不含宁波)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收优惠备案和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等业务。
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税指南
二、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除按原代开营业税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尚需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不再提交。
(一)通过《税友龙版》房地产交易征管系统代征不动产交易增值税的,《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根据不动产交易申报录入信息及税款完税信息自动生成并打印由纳税人签字确认,但“开户银行及账号”由纳税人填写,单位申请代开发票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过《税友龙版》门征代征不动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需手工填写《申报单》并签字确认,单位申请代开发票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减免事项
“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原营业税相关减免优惠延续。同时新增:“个体工商户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办理规范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收优惠备案的流程和规范按原有营业税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代开人员在确认纳税人已缴纳增值税后,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并将增值税发票的相应联次交给纳税人。
五、营改增后不动产交易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方式与营业税不同,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营改增”后税负会略有降低。以一套计税价格为100万元的房子为例:
某个人销售商品房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征收率5% 原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
现增值税=1000000×5%/(1+5%)=47619.05元 少交金额=50000-47619.05=2380.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