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设区市均制定地方性法规
记者 廖小清
本报杭州3月31日讯 (记者 廖小清) 3月31日在杭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杭州、宁波、温州等11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13件法规。至此,我省11个设区市均有了本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去年3月新修改的《立法法》,增加了赋予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内容。随后,省、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这项工作,到去年9月,温州、湖州等9个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具备立法能力。此前,杭州、宁波两个设区市已在行使地方立法权。
根据《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记者看到,本次会议审查批准的11个设区市报批的13件法规中,杭州、宁波4件,其他9个设区市各1件。在内容方面,这9个设区市制定的9件法规,有8件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其旨在通过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切实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嘉兴市把首部地方性法规聚焦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方面。“因为从当前影响嘉兴大气环境质量的因素来看,秸秆露天焚烧所带来的污染,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进一步解决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嘉兴希望通过制定《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进而防止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