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免于追责的程序
浙报制图:戚建卫
认定免于追责的程序
相关单位和个人因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受到追责等情形时,可向纪检监察组织提出免责申请。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党政纪规定予以核实认定。
申请
单位或本人认定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当启动问责程序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书证。其中,区管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区级机关其他党员干部向各派驻纪检组提出申请;各镇(街道)其他党员干部向所在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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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
纪检监察组织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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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可实行听证制。认定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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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
浙报制图:戚建卫
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以路桥区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