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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提出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五位一体”的发展总布局,把生态文明摆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先后出台一系列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并全面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

  根据新环保法第一章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三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规定。

  城市环境与农村环境唇齿相依,农村环境保护不好,不仅损害农民的利益,还会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菜篮子、米袋子、水缸子。而农村环保长期以来环境治理和监管环节薄弱,致使农村环境治理链条断在“最后一公里”。出于现实和政策上的考虑,并结合本地实际,富阳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要求落实乡镇(街道)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的通知》,在浙江省内率先将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从县市区一级延伸至乡镇(街道)一级,正式拉开了新一轮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序幕。


浙江日报 专版 00008 制度提出背景 2016-02-03 浙江日报2016-02-0300007 2 2016年02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