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陈国猛代理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6年1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陈国猛代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陈国猛代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