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
解读
吴铮强 杜正贞
“活”的契约
宣统二年(1910)十一月初八日,一位叫廖增员的人因为自己山上的木材被人强砍而到龙泉县衙递交了状纸,与这张状纸一起呈上来的,还有长长的一件附件,附件上抄录的是8件契约,以及1张被告家族谱系图。然而,被告王朝信在辩诉中,同样提供了契约证明,它们是雍正九年(1731)的一件遗书和嘉庆年间的一件卖契,用以证明这片山林是自家在嘉庆元年买进的产业。在后续的呈状中,双方就这些契约的真伪进行了激辩——结果却发现,原、被两造所提供的契约文书都有伪造的嫌疑。
“伪契”在经济活动和诉讼中层出不穷,并不是因为伪契本身难以被辨认。人们之所以愿意不断地制造“伪契”,是因为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纠纷和诉讼中,“伪契”即便被证明是假的,但它还是在某种程度上“有用”。诉讼档案显示,相当多的人在遭遇到契约敲诈的时候,采取的是“买静求安”、息事宁人的态度。这不能仅仅理解成个别当事人的性格懦弱,而应该把它看成是人们在衡量过各种可能的解决途径之后的理性选择。制造伪契基本没有风险。相对而言,诉讼成本或者辨伪的成本却很高。这就使人们愿意利用这种方式去争夺利益。
祖坟与山界
1940年的七八月间,日军已经占领了浙江多地。龙泉县地处深山,战火尚未波及。8月15日上午8时,龙泉地方法院民事庭正在为叶冠中等控翁祖传、李义棠等山场所有权案进行言词辩论,代表被告方出席的则是翁祖传的代理人翁安福。当法院的推事金平淼向翁安福提出调解方案,问他是否愿意接受原告的价格补贴而放弃山场所有权时,翁安福斩钉截铁地回道:“我祖业遗下来,贴不来的。”
叶姓与翁姓的山场纠纷,最初是由叶姓提出的,他们声称不但拥有山场的契约,山中还有自家的祖坟(祖坟在山场所有权的纠纷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祖坟的存在,除了证明曾经对山场拥有所有权之外,更加重要的是表明了山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精神联系)。不过叶姓提供的契据年代过于久远,至于他们所称的祖坟,在后来的调查过程中并没有被发现。翁姓的证据,则包括民国十一年(1922)的一件契约,此外山中还有翁姓的祖坟。虽然这场纠纷的举证与调查有利于翁姓,由于祖坟的存在,从感情上讲也不容翁姓放弃该山场。但在言词辩论过程中,翁安福并没有坚持“我祖业遗下来,贴不来的”的态度,当推事提供几套调解方案进行第二次询问时,翁安福表示愿意放弃山场。两方最终达成了和解,被告翁姓获得了出拚的杉木,保留翁姓祖坟周围二丈,以及叶姓贴给翁姓的二十元现洋,以此为条件将民国十一年的契约出让给叶姓,从而放弃了山场的所有权。
耶鲁大学财产法教授埃里克森指出,法律的意义仅仅在于为全社会确立一种社会秩序的原则,但社会生活中的每一次纠纷如果都诉诸法律,就会因交易成本过高而导致大量纠纷无从解决,最终使社会秩序陷于紊乱,因此在法律以外解决纠纷,这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方式。该案的调解结果与法律推断的结果完全不符,却充分体现了中国式的调解纠纷的智慧:由于所争的一小片坟山处于叶姓其他山场的中间,因此从经营的角度讲,叶姓更迫切地需要这处山场;而保留翁姓祖坟,并以经济代价补偿翁姓转让祖业而产生的精神上的损失——显然精神损失的概念并不是现代司法中才产生的,在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就有普遍的应用。
(作者系浙大地方历史文书编纂与研究中心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