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莫止于黑名单
丁谨之
据悉,国家旅游局近日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全面实施旅游企业“黑名单”制度,以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息。
近年来,旅游业服务不规范,导游拉客、强制消费等乱象一直为人诟病。从建游客“黑名单”到建旅游企业“黑名单”,体现了政府部门整治旅游业乱象、打造旅游业新秩序的积极态度,这一做法值得肯定。
当然,好制度还需落实好。首先,如何界定哪种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尚需积累经验,加以规范。其次,通过“黑名单”曝光后,惩处、追责措施也不可或缺。
“黑名单”公示期仅两年,许多游客对“黑名单”了解程度也参差不一。如何让“黑名单”真正拥有震慑力,十分关键。有关部门可将“黑名单”制度作为舆论监督的工具,同时加强对违规企业吊销执照、罚款等惩处措施。另外,还应与工商、银行等方面形成联动,对“黑名单”中的企业在招投标、融资等环节作必要惩戒。
对于旅游企业的不文明行为,应秉持教育与惩戒并举的思路,让制度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