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
浙江“五水共治”的创举
李成艾 孟祥霞
“河长制”是我省“五水共治”的制度创新和关键之举,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基层党员干部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整治和管理,以实现河道水质与水环境持续改善。
——点评“河长制”,水清岸绿群众满意。
早在2008年,湖州市长兴县率先试行“河长制”。随后,嘉兴、温州、金华、绍兴等多地陆续推行。2013年11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到2013年底,省、市、县、镇(乡)四级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目前我省已形成了强大的河长阵容:6名省级河长、199名市级河长、2688名县级河长、16417名乡镇级河长,并进一步向村(社区)延伸,形成五级联动的“河长制”体系。
2014年,我省以“清三河”为突破口,全省共消灭垃圾河6496千米,整治黑河、臭河4660千米,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并促进污水管网设施的建设、污水处理标准的提升以及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2014年,全省145个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中,一类至三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3.9%,劣五类水质断面比例下降5.5%,达标断面比例上升4.6%。
曾被列为全省八大水系中污染最重的鳌江,经过对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合成革六大重污染行业的整治,水质得到明显改善,2014年出境断面江口渡水质已由劣五类升至四类水,江岸边重现了昔日水鸟成群的景象。曾在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中唯一不合格的嘉兴,自实施“河长制”以来,水质不断改善,考核成绩不断提升。2013年达到合格,2014年跃升为优秀。全市34条“河长制”河道中有16条市级河道水质均改善一个等级及以上,10条河道达到四类水标准,劣五类水河道少了14条。
水质水环境的点滴变化都深入人心。老百姓普遍反映,身边的河道变清了、景色变美了、环境变好了,重新散发出江南水乡的韵味。省统计局2014年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老百姓对“五水共治”的支持度高达96%。“河长”抓治水,真正治到了老百姓的心坎上。
——解读“河长制”,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河长制”根据河流的性质分别确定不同级别的“河长”及责任单位。如钱塘江由副省长担任总河长,省环保厅为联系部门,流经的杭州、绍兴、金华、衢州和丽水5个地区市、县主要或分管负责人任河段长,同时明确了相应的联系部门,并进一步向乡镇、村延伸。省级河长主要负责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级以下河长直接对相关分管河段负责,包括牵头水环境整治方案的制定、论证和实施,强化各级行政力量的协调和调度。责任部门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负责河道治理方案的具体落实。“河长”们上任后,纷纷着手河道会诊,全面排查河道排水口、沿河企业及作坊、居民排水情况,全面梳理辖区内脏乱、黑臭河道基本情况,切实掌握污染源总量构成及分布状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施“一河一策”,对症下药。
“河长”治水并不是“河长”孤军奋战,而是以“河长”为首的多部门联合作战。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动执法机构、打造信息共享平台等,加强行政、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合作,综合运用监督、打击、保护、预防、教育等手段,切实发挥联动治理的功效。日前杭州市西湖区下发《西湖区河道环境联合执法方案》,联合环保、城管、林水、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两个河道环境联合执法队,开展为期两个月、每周不少于两次的联合执法。各方执法力量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消除河道环境污染源头。2014年,我省公安机关对应“河长”体系,配置了相应的“河道警长”,积极开展“打污染清江河”专项行动,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破坏水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还积极调动民间力量,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节水、护水的环保意识,营造全民参与治水的良好氛围。嘉兴市为全市每条河道配备一名法制副河长,开展“清三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嘉兴市秀洲区产生了企业家河长,通过企业家认领河道的形式,由其对认领的河道治理工作负责,宁波市也实施了共青团助力治水“段长制”。
为了保障“河长制”落到实处,我省加强了对“河长”的考核。各地相继出台“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考核实行月点评、季通报、年考核以及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管理机制、整治工作及整治效果等方面,“清三河”的考核验收结果也作为“河长”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公开表彰,返回个人交纳的保证金并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责任河长”,给予行政约谈、通报批评、扣减保证金、年度考核“一票否决”、不予提拔任用等处罚。2014年嘉兴有20多名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因“治水不力”被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展望“河长制”,常态长效促河长治。
从长效性来讲,要加强水环境治理的法制建设。将“河长制”的成功经验辐射到整个资源环境,将地方政府领导负总责、部门协同治理的模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强制度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加大水污染处罚和执法力度,推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同时,要进一步扩大“河长制”的群众基础,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媒体、民间组织等各种力量共同参与,法律、行政、市场、文化等多种手段并用的水环境治理网络。
从常态化来看,要进一步完善“河长制”的工作机制。完善日常化、网格化巡查机制,对“清三河”等重大工作进行追踪报告。完善“河长制”考核制度,制定更为严格的考核标准,采用更为科学的考核办法。加快“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河道信息档案,实时追踪河道治理信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包括“河长”信息和河道整治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