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在滨江区暂时停止施行〈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在滨江区暂时停止施行〈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