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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是我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条例》的出台为全省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明确了水土保持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土地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
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水土保持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
进一步规范利用低丘缓坡垦造耕地行为,利用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等土地整治项
目应当符合水土保持规划,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水土保持方案以县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审批为主。
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为,既严格把关防止水土流失,又优化审批服务,保障当事人权益,进一步加大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力度。
进一步完善地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的规定,对水利、国土、农业部门建立地表土信息发布平台,为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提供信息服务作出规定。
明确了应当划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范围,并明确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由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