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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纵火犯一审死刑

  本报杭州2月12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王方玲) 今天下午3时,杭州市中级法院对包来旭放火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杭州市中院认为包来旭采用极端手段发泄不满,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以放火罪一审判处包来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包来旭常年离家在义乌市等地打工,曾因肺结核病复发于2013年10月来杭州住院治疗。因经济拮据、旧疾复发等原因产生轻生念头,同时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包来旭决定采用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方式报复社会,并选择来杭州作案以扩大影响。

  2014年7月5日17时许,当满载乘客的公交车沿庆春路行驶至上城区东坡路口时,包来旭打开双肩包内的塑料桶,将天那水(又称香蕉水)倾倒在车厢地板上,用打火机点燃,瞬间引发车内大火。大火造成33名乘客不同程度烧伤,公交车辆严重受损。经鉴定,其中7人一级重伤、13人二级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另有3人未达轻微伤;车辆损失314160元。为抢救伤员,支出医疗费用合计1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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