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理当依法治理
杜博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这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手机短信、微博、网聊等电子数据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这在中国司法解释史上尚属首次。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昔时,这些数据均不能作为“呈堂证供”。这一突破,让法治在互联网上更加深入人心。
中国有一个超大型网络社会,网民数量已达6.49亿。网络生活和线下生活紧密融合,已经很难将二者相互割离来审视。互联网给我们捎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也给我们带来了真真切切的焦虑。那些年我们在网络世界里“吃的亏”,从此可以在现实世界里“讨说法”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针对互联网领域衍生的各种民事纠纷,涉事双方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能够作为维权依据,确保了程序公平正义,也能切实维护公众的民事权利。
享受法律保障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便最为乐观的技术乌托邦主义者,也不能否认网络信息芜杂、部分非理性网络言论的负作用。诋毁谩骂、网络诈骗、网络信息犯罪等,就是互联网另一面寒光烁烁的剑刃。任何自由都有边界,这个边界最广为接受的尺度就是法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包罗万象的网络生活纳入法律保障范畴。显然,这项司法解释的出台正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