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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法治,消费者的坚强后盾

  滕昶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告“铁老大”了!1月10日,一则“浙江省消保委把‘铁老大’告上法庭”的消息引来不少网友热议。省消保委认为“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不合理,要求其停止执行。

  省消保委表示,之所以决定提起诉讼,与大量的消费者投诉有关。据称,这是国内首例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省消保委的这一举动,不仅赢来掌声,更是得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支持。去年初,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中消协认为,省消保委此次公益诉讼,为消协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做出了有益探索。

  在笔者看来,省消保委此次“挺身而出”,更是让众多消费者感受到了身后的坚强后盾——连“铁老大”都敢告了,那些不法商家和企业,岂非更不在话下了?而省消保委此次通过状告上海铁路局的方式为消费者维权,更是对“依法治国”的一次生动诠释。

  事实上,过去,在面对强势单位的不合理规则时,民众作为弱势群体,往往遇到投诉无门或者投诉无效的情况。这时候,人们就会想到借助舆论的力量,向强势部门施压。短期看来,这样的做法的确能让民众达到目的。然而通过舆论施压而实现的规则改变,往往无法可依,只是强势单位迫于当下压力而采取的一种让步。

  如今,省消保委在充分听取消费者意见的情况下,运用法律的手段为消费者维护权益,显然是一种更加行之有效并且可持续的维权方式。这也让消费者更加相信法治的力量。

  法治的力量,绝不仅仅体现在消费者维护权益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公布,其中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将原告资格细化规定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按照《解释》规定的原告资格,目前全国大约有700多家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外,《解释》明确提出,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地域范围没有限制。

  这些规定,显然极大地保障了社会组织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笔者盼望,“法治中国”的生动实践,能够在更多领域开花结果。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3 法治,消费者的坚强后盾 2015-01-12 3755715 2 2015年01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