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理的守护者,在环境保护中不能缺位。
环保公益诉讼,这个可以有
刘英团
“检察院把我们推上被告席,以前从没有过的事。”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最近有点郁闷,该局因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被检察院告上了法庭,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当前,人们对种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反响甚是强烈。而在一些地方,环保行政机关非但不严惩污染企业,甚至把它们当作“衣食父母”。从这个角度来看, 检察机关把行政不作为的环保局告上法庭既是必要的,也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题中之意。
首先,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环境保护影响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百姓基本的生存权利,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理的守护者,在环境保护中不能缺位。检察机关状告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对企业的污染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若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督力量,后果不堪设想。
其次,检察机关把行政不作为的环保行政机关告上法庭,还是预防和及时查处渎职失职行为的捷径。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以法律为依据,凭借法律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其法律监督的成效远超经济、行政的威慑力。根据以往经验,不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监管失职,甚至贪污腐败的问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监督,更是一种督促,乃至追惩。
第三,司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起诉方。审判机关是中立裁判机构,只能“坐等”诉讼,不能主动找案。尽管《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但事实上,只有检察机关才有能力和条件,扛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大旗。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但是世界通例,也符合公诉权设立的根本宗旨。
环境公共利益是一种特殊的利益,由于是公益性的,其受益也归于社会。世界各国虽然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有所不同,但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非常重视公益诉讼。比如,各国立法规定能够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原告范围是十分广泛的。除控诉机关(或公诉机关,如检察机关)外,个人和社会公益性团体也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因此,我们也期待最终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能赋予检察机关、依法登记的公益性组织以及每个公民合法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