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和反腐虽然尚未对接,但对老百姓而言,保护物权、公平有序、简政高效、强力反腐,一个也不能少。
不似春光,胜似春光
杜 博
一面是房价高企、普通百姓疲于承担,一面却有公职背景的“房叔”、“房姐”陆续刷屏,公众由是对其收入的合法性产生质疑,官员财产公开的要求也愈发强烈。适逢不动产登记新规将出,“以人查房”的愿望便与条例联系起来,以期成为“反腐利器”,令贪腐官员无所遁形。12月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靴子”落地,“以人查房”未予明确,一部分人感到失望。然而,不动产登记条例是否应当承担反腐功能?如何理性认识条例的意义与长期效应?
不动产登记毋庸置疑是进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程序法,是《物权法》的配套规定,对维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不动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新规实施还将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促进形成高效流转的全国性不动产交易市场,也有助于提高楼市调控的科学性,放眼长远,广大民众必能于此受益。
反腐或是衍生价值,却非设立初衷。客观而言,房产确为部分腐败官员安置非法财产的隐秘渠道,在我国暂时缺失专门的反腐败法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情况下,公众便对不动产登记有了反腐期待。然而,一个法律法规的确立,必然在保护一项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另一项权利,“以人查房”对隐私权构成威胁,虽对“房腐”具备一定震慑作用,需民意客观看待其潜在的反腐功能。
虽无“以人查房”,反腐战斗力仍强劲。十八大以来,打老虎、拍苍蝇、猎狐狸,反腐决心前所未见,依法反腐持续祭出重拳。几乎与《条例》公布同时,又一位副国级腐败高官落马,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刮骨疗毒、廉洁执政、清明治国的坚定决心。公众寄望于“以人查房”,出于对腐败的深恶痛绝和尽快荡涤腐败官员的强烈愿望,诉求值得尊重,同时也需意识到,反腐非一日之功,不能一蹴而就。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希望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早日出台,长效反腐机制成为新常态。
不动产登记和反腐虽然尚未对接,但对老百姓而言,保护物权、公平有序、简政高效、强力反腐……一个也不能少。一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折射出公众强烈的反腐愿望,也证明反腐凝聚民心,未来能否与反腐在制度层面良好对接仍有待探索,其他领域的蝴蝶效应亦值得期待。虽不似春光,但胜似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