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公众维权陷困境
公益诉讼,期待重启
记者 丁谨之 市委报道组 任迎春
如今,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桥西南侧的池塘边,复种的树木已是郁郁葱葱。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小村,曾因省内首起环保公益诉讼案,吸引了众多媒体的目光。
3年前,平湖市法院公开审理了平湖市检察院起诉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5被告的环境污染责任案,这是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令人始料未及的是,环保公益诉讼的尝试与探索,却随着首起案例新闻热度的减退而逐渐销声匿迹。
装有该案资料的牛皮信封,整齐地摞放在平湖市环保局档案室的文件架上,积了层灰。
突破困局
2010年9月至10月间,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制革过程中产生的5000余吨污泥倾倒在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桥西南侧的池塘内。2010年11月,接到群众举报后,平湖市环保局立即立案调查,最终认定绿谊公司的倾倒行为严重污染水环境及周边环境,限其一个月内清除污泥,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虽然做出了行政处罚,但因处罚金额上限,明显不‘给力’。”平湖市环保局副局长吴敏奇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为防止污染扩大和清除污泥时发生次生污染,政府部门的处置工作共产生各项费用54.1万余元。“起码违法企业应该承担这些费用。”吴敏奇告诉记者,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是损害“公共利益”,但由于受害人具有不确定性,在实践中许多公益事件因为无人提起诉讼,处于“不告不理”的困局。
象征性的行政处罚无法对违法企业起到惩戒作用。经多方协调,由平湖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最终,经双方协商,法院调解结案。公益诉讼被告方支付了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4137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陷入窘境
这起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入选当年浙江十大法治新闻事件,并被《法制日报》列为“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但最近当记者兴冲冲地赶到平湖,想要了解环保公益诉讼的新进展时,却被告知这一工作早已陷入停滞。
“这起环保公益诉讼案后,南湖、嘉善等地均进行过类似尝试,但那都在2012年民诉法修改之前。”平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陆永立坦言,检察院能否作为诉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一直存在争议。
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目前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海洋局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作为诉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对环保公益诉讼的探索也随之淡出。”陆永立无奈地说。
当年倍感兴奋的吴敏奇,如今也觉得“被泼了一头冷水”。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对哪些国家机关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要求‘连续五年以上’,省内符合条件的环保民间组织怕是没几个。”吴敏奇表示,“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条件也过于苛刻。据了解,已获得省高院同意,可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嘉兴市环保联合会,因活动时间不足5年,不得不“赋闲在家”。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案数量极少。
等待重启
最近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让在尴尬境地中徘徊不前的公益诉讼,再次成为热词。
原告资格认定是公益诉讼的核心,也是阻碍公益诉讼发展的拦路虎。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决定》提出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给检察机关作为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留下了探索的空间,是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重大突破。这也让陆永立重燃信心。
对于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这次“提名”,吴敏奇也连连叫好。“检察院作为诉讼主体,分量完全不同。”在吴敏奇看来,具有取证专业性、程序性的优势及强大震慑力的检察院,显然是提请环保公益诉讼的最佳诉讼主体。“社会组织要保持绝对的公正,难度很大。”目前,平湖没有一家环保民间组织能提起公益诉讼。这种现状让吴敏奇十分焦虑。
司法实践急需立法的支持。公益诉讼何时能走上正轨?吴敏奇说,大家在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