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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

张裕兴再审获刑6年

  本报杭州12月5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徐安) 今天,杭州西湖区法院对张裕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其所获刑期和一审相同。

  张裕兴曾被称为杭州本土房产中介“第一人”,其创办的浙江裕兴不动产有限公司,鼎盛时期在杭州曾有68家直营店,在全国有300余家连锁店。2013年8月,张裕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被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万元。此后,张裕兴委托律师向杭州市中院提起重审请求,杭州市中院决定发回西湖区法院重审。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1年10月,张裕兴利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浙江裕兴”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熟人介绍等方式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支付8%到18%不等的年息为诱饵,向26名个人吸收存款。至案发时,还有1612万元没有归还,受害者大部分为老人。

  2010年5月,张裕兴为提高公司资信,决定将“浙江裕兴”旗下的天策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从1000万元增资到5000万元,为此把从他人处借来的4000万元,存入天策担保公司验资账户,验资后又抽逃归还借款。

  法院认为,张裕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张裕兴在增资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构成抽逃出资罪。法院决定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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