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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要闻

宪法大事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通过4部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先后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共4次修订。

  1949年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等国家的重要制度。共同纲领在新中国的立宪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解决了在还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条件的时候建立和治理新中国的宪法依据问题。

  1954年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确立了我国基本的宪政制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和重要原则,为后来宪法和宪政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75年

  “文化大革命”的10年动乱,使我国的宪政遭到严重破坏。在此背景下制定的1975年宪法,深深地打上了文化大革命的烙印。

  1978年

  1978年,大规模修改后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1982年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的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制定的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1988年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一是明确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二是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93年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改了9条,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1999年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2004年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改了13条,写入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还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内容写入宪法。这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

  2014年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据此建议,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4 宪法大事记 2014-12-04 3713905 2 2014年12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