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1·14”火灾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李洁) 11月27日,温岭法院对“1·14”火灾责任人重大责任事故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剑锋、股东林真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5年。
今年37岁的林剑锋与34岁的林真剑是亲兄弟,两人共同经营位于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
1月14日下午,公司制鞋车间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使靠近东北角流水线处堆放的一排鞋箱着火。风推火势,大量易燃物迅速从底楼车间东侧钢棚北半间蔓延到二楼三楼车间,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共造成杨某等16人死亡,张某等多人受伤;厂房、大量设备及产品被烧毁。火灾扑灭后,林真剑在事故现场被民警传唤;当日23时许,林剑锋主动投案。其后,林剑锋、林真剑赔偿了16名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支付了所有受伤人员在医院的抢救医疗费用及部分受伤人员的赔偿款等共计1658万元。
7月24日,温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两人当庭自愿认罪。法院认为,两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6人死亡,多人受伤,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计人民币30余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林真剑有主动报案并留在火灾现场组织抢救,归案后又如实供述的行为,应与林剑锋一样认定为自首。因两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决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