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新政明年实施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解读
本报记者 傅静之
通讯员 郏恬甜
作为我省首部规范土地整治活动(行为)的法规,备受关注的《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为何要出台这样一部地方性法规?相比之前的规章制度,《条例》有哪些变化?近日,在《条例》实施前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它进行了深入解读。
【新政解读1】
为何制定这样一部条例?
目前,距离《条例》实施只剩一个多月的时间,它对我省土地整治有怎样的影响?据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士介绍,《条例》首先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整治的含义,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
有数据显示,2009~2013年,我省土地整治面积共计853万亩,累积投入财政资金416.88亿元,新增耕地面积121万亩。
“土地整治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但问题也客观存在,如土地整治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等环节,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和标准。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十分必要。”省国土资源厅厅长陈铁雄坦言。
陈厅长表示,目前在我国,整个国家层面尚未对土地整治进行系统性的全面立法;我省的这部地方性《条例》在制定过程中结合实际,总结了各地市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颁布实施后,将使我省土地整治有法可依,同时也能保障全省的粮食生产能力。
在立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多次赴杭州、丽水、金华、嘉兴等地开展调研,组织召开了立法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并在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
《条例》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数易其稿,9月26日,由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配合条例的实施,浙江省还将陆续制订出台土地整治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促进土地整治工作科学、规范、有序推进。
有专家认为,这部《条例》是我省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为全省更好地开展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新政解读2】
哪些方面的力度加码了?
那么,相比之前的规章制度,《条例》有哪些变化?哪些方面的力度明年起将明显加码?据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负责人介绍,《条例》共分6章41条,新增了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等17项权责。
以“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这一权责为例,在土地整治中,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以及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项目,急需适合耕种的地表土层,来改造土壤、提升地力。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征占用耕地,并未剥离耕地耕作层,浪费了资源。《条例》重申有关规定,明确建设项目征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实施耕作层剥离,用于土地整治,并由设区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建设项目供地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列入供地成本。
纵观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目前仍需投入大量土地要素资源加以保障。《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之外,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将纳入补充耕地和预留基本农田的指标管理,并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农用地整理、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定,优先用于农民住房和农业、农村发展建设;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以及依照前款规定使用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县(市、区)内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之间有偿调剂。
【新政解读3】
今后由谁管、管什么、怎么管?
《条例》还明确了今后土地整治由谁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并从4个方面加以规范。
首先是进一步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规定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由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土地整治潜力调查、绩效评价和抽查、复核等具体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求,并划定禁止进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区域;三是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实施程序,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并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四是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