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开发应与时俱进
邵 峰
邵 峰
长期以来,人们总是将“贫困”与“温饱不济”划等号,将“扶贫”与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相挂钩,认为“贫困现象”和“扶贫工作”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在不发达阶段、欠发达区域的一种特有现象和一项特殊工作。其实不然,随着扶贫任务从消除绝对贫困到减缓相对贫困的转变,我们对贫困现象和扶贫工作的认识也应与时俱进,浙江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浙江是我国最早实行城乡一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省份。从2003年实施“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到2008年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浙江扶贫完成了由消除绝对贫困向减缓相对贫困的转轨。绝对贫困是指家庭或个人收入不足以支付食、衣、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生存状态,可以由“低保”等社会救助来消除;而相对贫困则是指社会成员收入不平等的程度,时时有、处处有,很难完全消除。这就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至今仍十分重视扶贫的原因。
浙江省委、省政府正确把握扶贫演变规律,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不断增加扶贫财政投入,没有因为发展阶段领先、农民收入较高、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削弱甚至放弃扶贫工作,反而提出“扶贫是伴随现代化全过程的长期任务”,强调“越是经济发达,越要重视扶贫工作”,并与时俱进地实施了“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计划”等扶贫举措。这不仅促进了低收入农户加快增收和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而且引领了东部省份和全国各地的扶贫理念和扶贫工作的转变。
浙江是我国最早自行制定扶贫标准、建立规范化扶贫标准确定机制的省份。扶贫标准是政府为认定扶贫对象而确定的收入水平,随着扶贫由消除绝对贫困向减缓相对贫困的转变,其确定机制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即由“家庭收入能否满足基本生活”转变为“家庭收入是否处于社会低端”。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浙江在2008年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时,放弃了“由基本生活需求决定、随价格水平变化”的扶贫标准确定机制,确立了“由居民收入水平决定、随收入增长变化”的扶贫标准确定机制,明确以2007年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30%(2500元)为扶贫标准(发达地区自行确定更高的扶贫标准)认定低收入农户,并建立了包括111万户、271万人的低收入农户数据库。
在2011年国家制定新扶贫标准2300元后,浙江省委、省政府将扶贫标准提高到上年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45%(2010年4600元),并要求发达地区按“不低于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45%和不少于当年农村户籍人口的10%”,确定扶贫标准,认定扶贫对象。2013年我省在认定新一轮扶贫对象后,建立了包括176万户、417万人的低收入农户数据库。至此,浙江的扶贫标准确定机制及相对标准实现了与经合组织国家的全面接轨。这不仅使浙江的扶贫从区域性、整体化扶贫拓展到全域性、精准化扶贫,而且引领了东部省份扶贫标准确定机制的创新和全国精准扶贫的全面推行。
浙江是最早转变扶贫方式、实行融入式扶贫的省份。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一部分人因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瓦解和个人参与现代生产生活能力缺失,陷入了绝对贫困状态;一部分人因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中地位不利、个人素质能力低下和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作用,难以平等参与“三化”过程、公平分享“三化”成果,陷入了相对贫困状态。进入新世纪后,浙江率先建立健全以“低保”为基础的社会救助制度,对绝对贫困人口及其边缘人口实行社会救助,以“给钱给物”为主要形式,保障和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围绕让扶贫对象平等参与“三化”进程、公平分享“三化”成果,不断拓展扶贫内容,着力创新扶贫方式,对扶贫对象全面实施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异地搬迁、培训就业、公共服务、金融支持、区域协作、结对帮扶等扶贫举措,着力提高扶贫对象融入“三化”能力,不断改善扶贫对象融入“三化”环境,尽最大可能让扶贫对象融入“三化”。
近年来,一大批国内外扶贫领域的专家纷纷表示,浙江已经有效避免了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现代化陷阱”,走出一条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全面包容的包容性发展的道路。
(作者系知名三农问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