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法律当儿戏
朱海兵
因拆迁纠纷,河南洛阳老城区的300多户居民,状告老城区政府。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区政府对原告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应予撤销。随后又来了一个“180度转身”,认为因拆迁已启动,撤销有损“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故不予撤销,代之以责令当地政府就资金和审批问题采取补救措施。
这样的判决,是否意味着:虽然拆迁违法,但因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就可以继续进行?也就是说:为了公共利益,行政违法没关系,只要“补救”一下就行了?
这种俗称“先上车后补票”的强拆,近年来屡见不鲜,而理由也大多是“公共利益”。可按理说,法律法规本身就体现了最大的公共利益,以行政违法的代价来维护所谓的“公共利益”,是不是有舍本求末、丢小失大之嫌?退一步说,即使撤销征收决定会带来一些损失,但那也应该是相关政府对自己违法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不能只以“补救”来取代。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将无从保证。
更何况,很多所谓的“公共利益”,其实大多掺杂着商业元素。
违法必纠,是铁律。司法如若“糊涂”,给公平正义带来的危害,不言而喻。对此,任何人都不能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