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公平
更透明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评审制度修订解读
一、《办法》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的确定实行单位和专家推荐制度。
此外,为减少外来因素对评审工作的影响,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办法》规定不再事先设立相对固定的评审委员会,而是要求在每年评审工作的相应阶段,由省科技厅在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建初审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行业,分别对候选人(项目成果)实施初评、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同时,要求评审专家需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办法》在实践基础上对评审工作机制作了细化、完善。
(一)规定了评审工作责任。明确省科技厅只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不具体实施评审;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分别以规定的方式实施初审、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
(二)明确了评审筛选的程序和方式。规定省科技重大贡献奖实行行业评审、综合评审的两轮评审,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则实行初审、行业评审、综合评审的三轮评审,并对每一轮评审、筛选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方案,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完善了公示及异议处理机制。要求在推荐前、推荐资料受理后以及行业评审后,分别对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进行三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要进行核实,分别由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一并进行评议。
三、《办法》明确了获奖者由省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其中,科技重大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人5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每项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并对奖励荣誉的享受和奖金分配作了规定。此外,明确获奖情况应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四、《办法》对科技奖励工作的回避、信用制度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维护科技奖励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办法》建立了有关人员回避制度和评奖信用制度,要求对评审讨论、打分、投票等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与被评审的候选人或者项目成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省科技厅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的信用档案,作为专家聘请和工作人员选用的依据。
此外,《办法》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违反规定推荐等评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