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愿意进城的农民进城,让愿意下乡的市民下乡。
因为“土地是财富之母”,所以“化人”的背后还要“化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一是农村集体经济向股份合作经济转型;二是农村集体土地最终产权资产化(即“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归股份合作经济参与者共有;三是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逐步同一”;四是农民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人格化”(即“稳定农户承包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可持股、可流转、可抵押、可变现(即“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五是在确权、依法和自愿前提下,让所有的农地都按市场法则流动起来,该种养的种养(土地用途管制),该建设的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六是配套进行土地财政和金融制度的改革,同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当然,最生动的表述还是省里提出的两句话:“三权到人(户),权随人(户)走”,“让愿意进城的农民进城,让愿意下乡的市民下乡”。